政策|胡锦光教授解读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

首页 > 展会资讯 来源: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2021-10-14

概述:日前,市场监管总局、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(国市监稽规〔2021〕4号,以下简称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),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。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重点对“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”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“利剑”,鼓励社会监督,推动社会共治,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。

日前,市场监管总局、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(国市监稽规〔2021〕4号,以下简称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),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。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重点对“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”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“利剑”,鼓励社会监督,推动社会共治,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。

CCFA行业政策研究部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对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从立法背景、举报奖励范围、举报与奖励之间的因果关系、奖励的计算基准和奖励幅度、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权威解读。会员企业反馈的系列问题(清单如下),胡教授也逐一进行解答。CCFA将此次普法解读录制成视频分享给大家,期待通过最新政策解读,帮助企业解决可能会面临的问题。

会员企业反馈的问题清单:

第一类:界定

1.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对连锁企业的影响,适用的场景是什么?2. 如何界定重大违法行为?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关系和区别?3. 较大罚没款中的较大的标准是什么?4. 如何区分实际与故意,执行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?5. 奖励金额如何确定?

第二类:范围与流程

1. 适用于哪些举报人,职业打假人非常规投诉举报可以奖励?2. 媒体卧底和内部员工举报会得到奖励?3. 举报人的取证流程是什么?4. 被举报企业是否有申诉机会,如何申诉?5. 对于恶意举报,是否有相应处罚?6. 各地区扩大《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范围的可能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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